Page 149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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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67


                 一、 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
                      以上者。
                 二、 專責主管及專責人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
                      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
                      取得結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
                      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
                      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資格條件。
                 三、 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
                      人員證照者。
               前項之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
               加經第六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
               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
               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
               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
               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
               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
               程,得參加經第六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
               課程。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
               務之郵政機構董 ( 理 ) 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
               人員、業務人員及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有關人員,應依其業務
               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
               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
               之專業。
               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應至少參
               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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