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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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  保險公司與相關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


                 中華民國 107.1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704566961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0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董 ( 理 ) 事會應辦理事項,於未設董 ( 理 ) 事會之其他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指定之金融機構 ( 以下簡稱其他經本會指
             定機構 ) ,由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之董事執行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
             公司。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第四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於
             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關之服務或辦
             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
             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
          第五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
             紀人外,應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二、 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
                   畫,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
                   強化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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