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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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63


            三、 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
                時予以強化。
          前項第一款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
          產品及服務、交易及通路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 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三、 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四、 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本會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管機
          制,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
          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得不包括下列第二目及第三目:
            一、 確認客戶身分。
            二、 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三、 交易之持續監控。
            四、 紀錄保存。
            五、 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六、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七、 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八、 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九、 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十、 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十一、 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訂定
          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 ( 或子公司 ) 施行。
          其內容除包括前項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外,並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
          ( 或子公司 ) 所在地資料保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列事項:
            一、 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
                策及程序。
            二、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於有必要時,依集團層次法令遵循、
                稽核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功能,得要求國外分公司 ( 或子公司 ) 提
                供有關客戶及交易資訊,並應包括異常交易或活動之資訊及所為之
                分析;必要時,亦得透過集團管理功能使國外分公司 ( 或子公司 ) 取
                得上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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