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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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61


            一、 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 於受委託範圍內) 、
                 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
            二、 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
            三、 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
                 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
                 客戶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四、 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五、 代收款項交易 ( 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代收信用卡消費
                 帳款之交易 ) ,其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 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 ) 、交易種類及金額者。
                 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
          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
          等,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調查局核備,如調查局
          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存入款項免逐次確認與申報。金融機構
          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與交易對象已無本項往來關係,應報調
          查局備查。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
                 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
                 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 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
                 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
                 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三、 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
                 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
                 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
                 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四、 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 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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