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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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三十條
保險業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
保險業停止銷售,除第八款及第十款情形外,並公告之:
一、 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 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人員簽署。
三、 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 所檢附之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簽署人員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六、 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而逕行銷售。
七、 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
八、 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附文件或檢附之文件有缺漏,經限期補
正逾期未完成補正。
九、 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
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或第
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
十、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其內容經主管機
關函請補正,而未於主管機關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五個工作日
內完成補正。
十一、 依第十五條第三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其內容經主管
機關函請補正,而未於主管機關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五個工
作日內完成補正。
保險商品有前項第六款規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
定辦理。
保險商品有第一項第七款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
命保險業改變保險商品送審方式,並得命其於重新送審程序完成前,暫停
銷售該保險商品。
第三十一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三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
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一、 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 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三、 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 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