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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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57
五、 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六、 簽署內容違反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
七、 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 ( 協 ) 會或
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情
節重大。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一定期間內簽署之內容有多處錯誤或品質明顯不良
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
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最近三年內遭主管機關累積記點每達三點,主管機關
得命其六個月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因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
內專業學 ( 協 ) 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限制其會員資格,主管機關得依
情節輕重,命其一年以下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七
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