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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9條規定釋令



          核釋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

          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
          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

                                              (
          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  107.1.16 )

                中華民國 107.1.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6041號令訂定

          一、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 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
               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
               予審查其新送商品。
          三、 人身保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條件之一者,其送審數量除前揭限額外,各
               再增加一件。但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如各該保險業依據人身保險業
               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開之最近一季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
               為負值,或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四第一項規定,而仍受主管機關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者,不適用之。
               ( 一 )  各該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 ( 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 )
                   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
               ( 二 )  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死亡保險 ( 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 ) 個人
                   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新臺幣 ( 以下同 ) 十萬元
                   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三十萬元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
                   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 三 )  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件數分為以下三級,各該保險業於新契約死
                   亡保險 ( 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 ) 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
                   該級別九十百分位以上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平均保額低於全
                   業界平均者,不予採計。
                   1. 第一級:新契約件數五萬件以上。
                   2. 第二級:新契約件數五千件以上未達五萬件。
                   3. 第三級:新契約件數未達五千件。
               ( 四 )  各該保險業最近一年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連續二
                   次符合前三款任一款所定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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