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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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59
( 五 ) 各該保險業長期照護保險有效契約件數之排名位於全業界
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
同期者,不予採計。
( 六 ) 各該保險業即期年金保險及解約費用收取年限六年以上之年金保
險有效契約件數之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但各該
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 七 ) 各該保險業符合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所
定一定條件者。
四、 人身保險業依保險法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本
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八
○二一號令第一點所列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
智慧機械、新農業、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其最近一年新增投資金
額或新增投資金額占可運用資金比率符合下列所定條件者,送審數量
除第二點及前點所定限額外,再增加下列限額件數。
( 一 ) 新增金額達二十億元以上或新增金額一億元以上且占可運用資金
比率達百分之零點三以上者:增加三件限額。
( 二 ) 新增金額達十億元以上未達二十億元或新增金額一億元以上且占
可運用資金比率達百分之零點二以上未達百分之零點三者:增加
二件限額。
( 三 ) 新增金額達五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或新增金額一億元以上且占可
運用資金比率達百分之零點一以上未達百分之零點二者:增加一
件限額。
五、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之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
或負債,自其合併或承受之日起尚未逾五年者,其送審數量除第二點
至前點所定限額外,依其合併或承受之同業家數再增加件數。
六、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及各人身保險
業送審之第一張優體保險商品、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
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及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
保險商品,不列入限額件數計算。
七、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保壽字第一○三○
二五五三一三一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本令自一百零八年
一月一日生效。
( 原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3.12.31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302553131號 令 自
108.1.1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