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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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釋令
核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條第 1
項第 7款所稱之主力人身保險商品、送審精算
假設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認定標準及該商
(
品檢視期間、頻率 106.11.8 )
中華民國 106.1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6209號令訂定
一、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下稱本準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辦理。
二、 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係指各該
保險商品於各觀察年度之初年度保險費收入占該保險業於該觀察年度
之所有保險商品初年度保險費收入比例由高而低累計達百分之九十
者,至多以十個商品為限,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不納入:
( 一 ) 初年度保險費收入占率低於百分之三者。
( 二 ) 投資型保險商品或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
三、 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送審精算假設 ( 包含保單脫退率
及新錢投資報酬率 ) 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主管機關所定偏離程
度較大者」,認定標準如下:
( 一 ) 保單脫退率偏離程度較大者:係指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所列脫退率
假設,與實際保單脫退率偏離程度大於百分之十,並採保單存量
概念檢視偏離程度,計算方式如下:
( 二 ) 新錢投資報酬率偏離程度較大者:
1. 非利率變動型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新錢投資報酬率」低於
「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所列預期新錢投資報酬率減一碼」之情形。
2. 利率變動型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新錢投資報酬率」低於「保
險商品送審文件所列預期新錢投資報酬率減二碼」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