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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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67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92.2.12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00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點
2. 中華民國 94.1.2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1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6點條文
3. 中華民國 98.3.1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17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項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
員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為便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報告
等作業準備以及統一簽證報告主要內容及格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報告,依本法、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本法、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發布之精
算意見書範本及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三、 簽證精算人員之簽證報告應包含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並應就主
管機關指定簽證事項表達下列各項意見:
( 一 ) 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二 ) 是否依據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及標準所計算。
( 三 ) 是否依據保單條款及約定,對各種準備金做合理提存。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精算意見書,指簽證精算人員載述精算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 ) 簽證精算人員之資格確認。
1. 簽證精算人員與保險業之關係。
2. 董 ( 理 ) 事會指派為簽證精算人員之日期。
3. 簽證精算人員之核備日期及文號。
4. 簽證精算人員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之合
格證明文件。
( 二 ) 簽證要件:
1. 提供資料者姓名。
2. 資料檢核者姓名。
3. 資料檢核方式。
4. 提供資料之截止日期。
5. 列示精算假設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