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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4.8.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001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
法 ) 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為便外部複核精算人員 ( 以下簡稱複核人員 )
辦理複核報告等作業準備以及訂定複核報告應包含之事項及範圍,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保險業複核人員應依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精算簽證報告簽
證項目之複核並提出複核報告,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中
華民國精算學會發布之複核報告範本及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
三、 複核人員之複核報告應包含複核意見摘要及複核備忘錄,並應就主管
機關指定之複核項目表達下列各項意見:
( 一 ) 簽證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二 ) 簽證內容是否符合相關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標準。
( 三 ) 簽證所引用資料、評估過程、計算方式及各項假設之合理性與適
切性。
( 四 ) 簽證精算人員就簽證事項提具精算意見之合理性與適切性。
( 五 ) 複核專業推論、結果及具體建議事項。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複核意見摘要,係指複核人員載述複核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 ) 複核人員之資格確認:
1. 董 ( 理 ) 事會聘請為複核人員之日期。
2. 複核人員之備查日期及文號。
3. 複核人員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合格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