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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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69
六、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向董 ( 理 ) 事會及總經理提交精算意見書,並至董
( 理 ) 事會列席說明,且應於董 ( 理 ) 事會議事錄中記載備查。而董 ( 理 )
事會亦得要求檢閱精算備忘錄。
七、 保險業應將精算意見書納入年度檢查報表,一併呈報主管機關,主管
機關並得要求檢閱精算備忘錄。
八、 簽證精算人員如發現所依據之資料或資訊錯誤,導致精算結果有誤且
影響重大,並可立即評估其影響時,應告知保險業,並在認定該錯誤
之十個工作日內,以正確資料或資訊為依據,作成精算意見書及精算
備忘錄,送達保險業及其董 ( 理 ) 事會,保險業應於收到十個工作日之
內轉送主管機關,並副知該簽證精算人員;若該簽證精算人員未收到
前述文件,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其董 ( 理 ) 事會及主管機關。
簽證精算人員如發現所依據之資料或資訊錯誤,導致精算結果有誤且
影響重大,但又無法立即評估其影響時,應告知保險業儘速提供正確
相關資料或資訊,協助其完成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若保險業無
法在十五工作日內提供,則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書面通知其董 ( 理 ) 事會
及主管機關。
九、 簽證精算人員應秉最大誠信原則,並依本法、本管理辦法及本注意事
項完成精算意見書。簽證精算人員應維護精算備忘錄不被公眾檢閱之
機密性,且其工作底稿應自精算備忘錄完成日期起保存七年備查。
十、 簽證精算人員如能證明其已依本法、本管理辦法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辦理,對其精算意見書聲明事項所致相關人權益有所損失者,得免除
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