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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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81
三、 投資型年金:
年金累積期間:
( 一 ) 責任準備金:以要保人依契約約定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計算。
( 二 ) 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應依契約約定之保證內容及專設帳簿資產
價值之變動性,以符合精算原則之方式計算,並應遵守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國內、外知名精算學 ( 協 ) 會訂定之相關準則,或經主管
機關認可之國外保險主管機關頒定之規範。上述保證,係指依保
險契約約定,保險業必須承擔部分投資損益風險,致各項保險給
付金額、解約金 ( 含提領部分專設帳簿資產 )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金額,可能超過無該項約定下之各項
保險給付金額、解約金 ( 含提領部分專設帳簿資產 ) 、年金累積期
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金額者。
年金給付期間:應依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
相關規範辦理。
四、 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應完整評估並充分反映保險業所承擔之
風險,並於商品送審時於計算說明書詳細載明,精算人員並應出具計
算方式符合相關精算準則或規範之聲明書及下列事項之具體說明:
( 一 ) 所採用之計算方式:應依據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 ( National Asso-
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 或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理總署
( The 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頒訂之規
定計算。
( 二 ) 因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 ( 量化 ) 、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
其各項假設。
( 三 ) 為降低所承擔之風險,擬採行之資產配置或資產負債配合措施或
其他風險控制方式。
( 四 ) 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所對應之資產適足性分析,其適足性應比照
所採用各該國家所訂之標準,如所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
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條件尾端期望值 ( Conditional
Tail Expectation ) 百分之六十五 ( 簡稱CTE ( 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