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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
種準備金規範
中華民國 98.11.1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073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自即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茲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人身保險業就其經
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如下:
一、 未提供保證的萬能保險:
( 一 ) 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同保單價值準備金。
( 二 )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若提供保險保障,並於契約約定以一年期以
下保險成本方式逐期計算收取費用者,應按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
滿期保費,並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如提供保險保障而未於契
約明示收取該費用者,仍應依前述原則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三 ) 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
提存。
( 四 ) 保費不足準備金:應按契約訂定當時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之人壽保險相關規範計算。
二、 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
( 一 ) 責任準備金:
1. 保證期間:應依該評估時點之當時帳戶價值、未來約定保險
費、當期及未來預期宣告利率及費用率等評估因子計算未來各
評價時點之可能帳戶價值,再以其負債存續期間對應該評估時
點之各幣別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貼現利率,計算未來
各評價時點可能保單價值準備金貼現至該評估時點之現值後,
取其最大者為其應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前述所稱未來約定保險等各項評估因子與可能帳戶價值、可能
保單價值準備金、宣告利率、責任準備金利率等之關係式,詳
如附件之釋例;所指未來預定宣告利率不得低於最低保證利率;
所指負債存續期間係以保單所約定保證期間 ( 年期 ) 為準;所指
未來各評價時點係指保證期間內各保單年度 ( 或月份 ) 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