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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 五 ) 所採用之計算方式符合相關精算準則或規範之逐項具體說明;如
有部分未完全符合上述準則或規範者,其逐項之具體比較說明及
影響性。
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各款說明,簽證精算人員應於
每年簽證精算報告中詳細載述,並應就所提存之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
及其所對應資產之適足性表示意見。
五、 投資型保單如提供「加值給付」或其他具類似特性之給付者,其各種準
備金除依據前述規定計提外,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 一 ) 「加值給付」係指在不另外收取保費之狀況下,提供定期依一定比
例基礎或一定金額,增加投資型商品之保單價值或保額者。
( 二 ) 投資型保單所提供之「加值給付」,應基於收支平衡之原則估計
成本,其責任準備金之計算得採過去法 ( Restrospective ) 或未來法
( Prospective ) 計算並提列於一般帳戶下,該責任準備金之最低提
存標準應依下列基礎計算:
1. 死亡率:比照契約訂定當時人身保險業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
命表。
2. 脫退率:如商品於定價時已反映脫退率,則可於「加值給付」責
任準備金計算時反映脫退率。
3. 提存利率:比照契約訂定當時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
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規定,按所訂之「加值給付」內容
計算存續期間並決定提存利率。
投資型保單附有 「加值給付」者,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簽證精
算報告中,檢視所屬公司所提存之「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假
設適當性與該等準備金之適足性。
六、 保險業變更前揭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時,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七、 保險業以要保人依契約約定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計算之責任
準備金,應提存於專設帳簿,其餘各種準備金應提存於一般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