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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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應提存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規範
保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
害保險應提存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規範
中國民國 104.6.2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871號令
一、 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
率為百分之三。
三、 保險業計算各險別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預期賠款,應以不低於下
列預期損失率計算。
( 一 ) 個人人壽保險:百分之六十一。
( 二 ) 個人傷害保險:百分之六十六。
( 三 ) 個人健康保險:百分之六十一。
四、 預期損失率與附加費用率 ( 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 之和
為一。
五、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