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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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87
上述保證,係指以提供宣告利率有最低保證利率者 ( 含宣告利
率不得為負者 ) 或宣告利率適用期間超過 1年者為限。
2. 非保證期間:計算方式同保單價值準備金。
( 二 )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若提供保險保障,並於契約約定以一年期以
下保險成本方式逐期計算收取費用者,應按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
滿期保費,並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如提供保險保障而未於契
約明示收取該費用者,仍應依前述原則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三 ) 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
提存。
( 四 ) 保費不足準備金:應按契約訂定當時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之人壽保險相關規範計算。
三、 萬能保險如有提供非利率保證之其他保證給付者,其各種準備金除依據
前述規定計提外,應依據美國或加拿大之相關規定計提相關之準備金。
四、 保險業除依法令規定應行變更者外,變更前揭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
時,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附件
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之責任準備金計算公式,以保單年度初為評估時點
釋例如下:
1. 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