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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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符號說明:
: 第s保單年度初責任準備金
: 以第s保單年度初為評估時點,經過t年後之可能
保單價值準備金貼現至該評估時點之現值。
: 保單所約定保證期間 ( 年期 )
: 以第s年度初當時實際帳戶價值 ( 即 ) 為起始評估
值,再依未來約定保險費、當期及未來預期宣告
利率及費用率等評估因子計算經過t年後之可能
帳戶價值。
: 第s保單年度初評估時點當時之各幣別保單新契
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應以保單所約定之保證期間
( 年期 ) 作為負債存續期間取用各該對應之利率。
: 自第s保單年度初起,未來第t-1年約定繳交之目
標保險費或計劃保險費等之保險費。
: 自第s保單年度初起,未來第k年約定繳交之目
標保險費或計劃保險費等扣除附加費用後之純保
險費。
: 自第s保單年度初起,未來第t-1年依約定費用率
計算可扣除之費用。
: 自第s保單年度初起,未來第t-1年依預定宣告利
率計算可增加之利息收入。
: 自第s保單年度初起,未來第t-1年之預定宣告利
率 ( 不得低於最低保證利率 ) 。
2. 非保證期間:計算方式同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