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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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89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1. 中華民國 103.4.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318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104.3.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2181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4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5.5.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185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條附件及第 3條附件
4. 中華民國 106.7.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3271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4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7.1.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6661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條條文及第 3條條文之附件
6. 中華民國 108.1.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553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4條條文
第一條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
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
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
指標核算之差別提撥率計提,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如下:
「
一、 資本適足率」分為「百分之三百以上」、「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三百」、「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五十」、
「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未達百分之一百五」
等五級。
二、 「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
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
訊安全」等五類共十三項指標如附件所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
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
均值決定各公司之等級。
三、 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
等」分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如附件
所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