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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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三條
財產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
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核算
之差別提撥率計提,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 資本適足率」分為「百分之五百以上」、「百分之四百以上,未達百分
「
之五百」、「百分之三百以上,未達百分之四百」、「百分之二百以上,
未達百分之三百」、「未達百分之二百」等五級。
「
二、 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
「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
等五類共十二項指標如附件所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
算方式」,以各指標之評等及權重所計算之加權平均值決定各公司之
等級。
三、 提撥率係由前二款所定「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
布區間所構成之二維矩陣決定,將提撥率分為六級如附件所列「財產
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
第四條
保險安定基金風險指標之核算及查核方式:
一、 資本適足率」之資料認定時點部分,以保險業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
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報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料為基準。
二、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各項指標部分,
其中涉及引據各公司資訊公開網頁資料之「利差率指標之資金運用收益
率」、「財務槓桿比率」、「自留綜合率」及「自留保費變動率」等指標,
以保險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為基準;至於涉及
本會監理資訊之「流動性貼水」、「利差率指標之平均責任準備金提存利
率」、「風控長與內部風險模型」、「風控長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保單初
年度等價保費占初年度保費比例」、「保單死亡保險平均保額」、「微型保
險保費收入」、「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初年度保費收入或占率、新
契約承保件數或占率」、「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或
承保件數」、「小額終老保險初年度保費收入」、「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
「金融進口替代指標」、「精算人員人數」、「年度簽證精算報告評等」、「配
合政策開辦相關保險承作情形」及「法遵指標」等指標,以至每年四月底
止保險業者依規定提送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本會內部統
計資料為基準;有關「資訊安全管理指標」評等之資料來源以第三方或合
格專業機構提供之報告或核發之有效證書、資訊安全評估作業之證明文
件、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單、本會裁處書或處分書等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