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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二、 保險業繳納之保險安定基金與應繳納金額不符者,應依下列方式
處理:
( 一 ) 溢繳者,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得不辦理退還,逕行留抵次
月份應繳納之保險安定基金。
( 二) 短繳或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應以書
面通知,並得報本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核處。
第七條
本標準實施所需填報之表格,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擬訂,報本會核定。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條附件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
一、 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內容
( 一 ) 各類別指標項目及權重:
權重
類別 指標項目
107年 108年
流動性貼水 10% 10%
風險 利差率指標:「資金運用收益率」扣除「平均責任準備金 10% 10%
管理 提存利率」
風控長與內部風險模型 10% 10%
財務 財務槓桿比率 20% 20%
結構
保單初年度等價保費占初年度保費比例 5% 4%
保單死亡保險平均保額 5% 4%
微型保險保費收入 4% 4%
指標 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初年度保費收入或占率、新 4% 4%
業務 契約承保件數或占率
小額終老保險初年度保費收入 4% 4%
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 不適用 2%
金融進口替代指標 8% 8%
法令
遵循 法遵指標 20% 15%
資訊 資訊安全管理指標 不適用 5%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