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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二、 保險業繳納之保險安定基金與應繳納金額不符者,應依下列方式
                   處理:
                   ( 一 )  溢繳者,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得不辦理退還,逕行留抵次
                        月份應繳納之保險安定基金。
                   ( 二)  短繳或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應以書
                        面通知,並得報本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核處。
          第七條
             本標準實施所需填報之表格,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擬訂,報本會核定。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條附件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

          一、 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內容
               ( 一 )  各類別指標項目及權重:
                                                                  權重
           類別                     指標項目
                                                              107年    108年
                流動性貼水                                         10%     10%
           風險 利差率指標:「資金運用收益率」扣除「平均責任準備金                       10%     10%
           管理 提存利率」
                風控長與內部風險模型                                    10%     10%
           財務   財務槓桿比率                                        20%     20%
           結構
                保單初年度等價保費占初年度保費比例                              5%      4%
                保單死亡保險平均保額                                     5%      4%
                微型保險保費收入                                       4%      4%
           指標 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初年度保費收入或占率、新                         4%      4%
           業務 契約承保件數或占率
                小額終老保險初年度保費收入                                  4%      4%
                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                                    不適用       2%
                金融進口替代指標                                       8%      8%
           法令
           遵循   法遵指標                                          20%     15%
           資訊   資訊安全管理指標                                     不適用       5%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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