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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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93


               ( 二 )  評等方式:
                   1. 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係根據各項指標評分等級依分配權數加
                     權平均後之值,依四捨五入法則得之,即:
                     ( 1 )  「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1.5」者,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
                        等為第一級。
                     ( 2 )  「1.5≦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2.5」者,經營管理績效
                        指標評等為第二級。
                     ( 3 )  「2.5≦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3.5」者,經營管理績效
                        指標評等為第三級。
                     ( 4 )  「3.5≦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4.5」者,經營管理績效
                        指標評等為第四級。
                     ( 5 )  「4.5≦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5.0」者,經營管理績效
                        指標評等為第五級。
                   2. 前一年度係指計提期間起始日所屬年度之前一年度。
                   3. 當年度係指計提期間起始日所屬年度。
               ( 三 )  各指標說明:
                   1. 流動性貼水
                     ( 1 )  公式或定義:
                        在新臺幣保單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小於 4%、美元保單、澳
                        幣保單流動性貼水採公司最佳估計基礎下,滿足準備金餘
                        額數 ( 含短年期險及投資型商品VUL一般帳戶 ) 等於負債公
                        允價值所需於新臺幣保單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大於或等於
                        4%、短年期險及投資型商品VUL一般帳戶之遠期利率全期
                        加計之流動性貼水。
                     ( 2 )  資料來源:
                        各公司每年報送本會之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報告中作
                        為準備金補強標準之表 1的「損益兩平流動性貼水B」欄位。
                     ( 3 )  評等標準:
                           評等                指標級距 ( 前一年度資料 )
                           第一級  小於等於 0%
                           第二級  大於 0%,小於等於 0.7%
                           第三級  大於 0.7%,小於等於 1.0%
                           第四級  大於 1.0%,小於等於 1.2%
                           第五級  大於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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