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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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93
( 二 ) 評等方式:
1. 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係根據各項指標評分等級依分配權數加
權平均後之值,依四捨五入法則得之,即:
( 1 ) 「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1.5」者,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
等為第一級。
( 2 ) 「1.5≦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2.5」者,經營管理績效
指標評等為第二級。
( 3 ) 「2.5≦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3.5」者,經營管理績效
指標評等為第三級。
( 4 ) 「3.5≦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4.5」者,經營管理績效
指標評等為第四級。
( 5 ) 「4.5≦各指標評等之加權平均值≦ 5.0」者,經營管理績效
指標評等為第五級。
2. 前一年度係指計提期間起始日所屬年度之前一年度。
3. 當年度係指計提期間起始日所屬年度。
( 三 ) 各指標說明:
1. 流動性貼水
( 1 ) 公式或定義:
在新臺幣保單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小於 4%、美元保單、澳
幣保單流動性貼水採公司最佳估計基礎下,滿足準備金餘
額數 ( 含短年期險及投資型商品VUL一般帳戶 ) 等於負債公
允價值所需於新臺幣保單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大於或等於
4%、短年期險及投資型商品VUL一般帳戶之遠期利率全期
加計之流動性貼水。
( 2 ) 資料來源:
各公司每年報送本會之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報告中作
為準備金補強標準之表 1的「損益兩平流動性貼水B」欄位。
( 3 ) 評等標準:
評等 指標級距 ( 前一年度資料 )
第一級 小於等於 0%
第二級 大於 0%,小於等於 0.7%
第三級 大於 0.7%,小於等於 1.0%
第四級 大於 1.0%,小於等於 1.2%
第五級 大於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