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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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53
十九、 要保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 一 ) 應顯著載明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相關警
語及投資風險警語。
( 二 ) 應載明本遵循事項第九點有關避險風險警語揭露規定之文字。
( 三 ) 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
件,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 四 ) 保險公司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 ( 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投
資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 ) 應依商品特性以
表列方式敘明,表末請要保人於「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
要事項」及「本人已同意投保」選項勾選,並請要保人親自簽
名,簽名應與要保書一致。
二十、 保險招攬人員如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時,銷售文件須將保險
公司與該招攬人員之角色關係做一簡要描述,並表明商品係由保險
公司所發行。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均不得印發或自製商品銷售
文件、文宣、廣告或其他文件。
二十一、 保險業應將本遵循事項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