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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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51
( 3 ) 投資風險之揭露 ( 例如: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
險、法律風險等 ) ,並應提醒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險比
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
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 4 ) 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為匯率避險目的從
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違反法令規定,致投
資人遭受損失之處理方式。
( 5 )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發生無法履行清償債務責任之
處理方式。
( 6 ) 該標的名稱後方應加註「本帳戶得進行○○幣匯率避險」
文字。
十二、 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單價值通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將
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除要保書另有
約定外,每季應至少一次。
( 二 ) 平時應提供保戶查詢之管道,其方式由保險公司載明並揭露。
十三、 保險商品說明書揭露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應於說明書第一
頁載明係自保單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四、 保險商品說明書揭露重要保單條款摘要,應載明停效、復效之條件、
不保事項、保單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費用結構、投資標的轉換、
保單分紅、解約費用等,及其附件、附表。
十五、 保險商品說明書應載明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十六、 保險商品簡介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 一 ) 保險商品名稱。
( 二 ) 應於首頁以鮮明字體載明相關警語。
( 三 ) 商品文號及日期。
( 四 ) 保險保障內容,包含給付內容、給付條件。並註明「不保事項
或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 五) 投資標的種類及配置比例,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之條件( 如無投
資標的配置比例、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之條件時,則無須揭露) 。
( 六 ) 投資風險之揭露,包括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 含最大可能損
失風險 ) 、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但無前述風險者,得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