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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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七 ) 有關費用揭露事項,應列示要保人應付予保險公司之所有費
用,包括前置費用、保險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贖回費
用、其他費用等。
( 八 ) 加註「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
利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 九 ) 保險公司基本資料,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網址或電
子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保險商品簡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商品核准之有關
資料相符,內容並不得與說明書內容有所牴觸。
十七、 解約金申請書應揭露提示要保人:「提前或部分解約將可能蒙受損失」
等相關文字及說明。
十八、 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下列事項:
( 一 ) 每季應揭露事項:
1. 投資組合現況。
2.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3.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 ( 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價值 ) 。
4.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5.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6.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 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死
亡費用、附約保費 ) 。
7. 期末之死亡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8. 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9. 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揭露匯率避險比率及避險損益對單位
價值之影響。
( 二 ) 每年應揭露事項:除應按前項所列項目揭露年度彙總資料外,
應附帶報告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
酬率、報告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
及經理人異動之詳情。
( 三 ) 揭露方式: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所指定之方式,採書面
或電子郵遞方式辦理。但每年應揭露事項中之附帶報告與保險
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日之投
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動之詳
情等項,得採於公司網站揭露及書面備索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