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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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55


                   ( 一 )  預期投資部位指下列範圍:
                        1. 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
                          資部位。
                        2. 已銷售保單未來一年內之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部位。
                   ( 二 )  特定負債部位指依規定應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投資
                        型保險商品提存於一般帳簿保證給付之負債部位。
               四、 被避險項目之風險,指被避險項目之價格、利率、匯率及信用等
                   風險。
               五、 高度相關性,指以過去三個月以上之全部交易歷史資料為樣本計
                   算,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連結標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避險項目
                   價格變動率或報酬率相關係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六、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交易,指本辦法所定避險目的及結構型商品
                   投資以外之其他目的之交易。
               七、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部位之風險值,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
                   三年以上,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一年以上,樣本之資料至少
                   每週更新一次,以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之信賴水準,及至少每月進
                   行回溯測試計算所得之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
               八、 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指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或保證,結合固
                   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之交易。
               九、 總 ( 名目 ) 價值,指依下列規定計算之金額:
                   ( 一 )  於選擇權契約,指履約價款乘以理論避險比率再乘以持有口
                        數之總和。
                   ( 二 )  於利率類交換契約,指被避險標的名目本金乘以理論避險比
                        率之總和。
                   ( 三 )  於有槓桿倍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指契約名目本金乘以
                        倍數之總和。
                   ( 四 )  於前三目以外之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指契約金額或名
                        目本金之總和。
               十、 國 外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指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
                   Poor’s Corp.或Fitch Rating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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