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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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8. 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方法。
               9. 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10. 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 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 投資風險之揭露 ( 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 ( 含最大可能損
                 失 ) 、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 。
               13. 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 其他說明事項。
          ( 八 )  如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參照資產基礎證券應揭露項目
              辦理。
          ( 九 )  如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
              理者,其投資標的揭露之項目,準用第一款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1. 投資帳戶投資經理人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處分情形。
               2. 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名稱及收取之委託報酬或費用。
               3. 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
                訴訟事件之說明。
               4. 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需說明收益分配之內容,例如:收益分配
                來源、分配計畫及調整機制,並載明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及
                收益分配給付方式。
               5. 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收益分配之內容於範例中說明收益分
                配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6. 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不同收益分配之內容及收益分配給付
                方式,提醒收益分配後投資標的價值可能會受影響,甚至可能相對
                降低。
               7. 如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辦理貨幣相
                關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 1 )  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避險比率
                   及避險策略。
                ( 2 )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交易對
                   手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
                   保戶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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