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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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49
( 五 ) 如投資標的為公債、庫券、儲蓄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者,參照金融
債券應揭露項目辦理。
( 六 ) 如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 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
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3. 基金型態 ( 封閉型或開放型 ) 。
4. 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5. 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6. 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專業估價機構等參與者之名稱、地
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7. 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8. 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方法。
9. 收益分配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10. 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 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 投資風險之揭露 ( 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 ( 含最大可能損
失 ) 、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 。
13. 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 其他說明事項。
( 七 ) 如投資標的為資產基礎證券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 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
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3. 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4. 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5. 受託機構及其他參與服務機構之名稱、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
責任之說明。
6. 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7.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託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