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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一、 投資方針、策略及權責單位。
二、 評估、交易、管理及作業處理程序。
三、 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前項第三款所列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其風險控管範圍應包括就國外及
大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國家,參考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之國家風險評等資訊
制定分級控管機制,並依各級別及個別國家訂定風險限額之管理規範。
保險業從事國外不動產投資,應指派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人員
負責,並提出投資評估報告,逐案提報董事會通過後依授權辦理。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十一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
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下列資訊:
一、 經會計師覆核之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之投資地區、金
額及損益情形,並每年更新一次。
二、 第十一條之二第七項各款資料。
三、 第十一條之三第三項各款資料。
保險業依第一項各款規定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者,應於其年
度財務報告內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一、 依第一項第一款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其所持有不動產
所有權是否受到限制。
二、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所投資
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是否有違反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
規定之情事,以及該事業所持有不動產所有權是否受到被提供為
他人債務擔保以外之其他限制。
三、 依第一項第四款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其信託財產所有
權是否受到限制。
第十一條之二
保險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
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應經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 所為之貸款利率、貸款期間、擔保品或保證人之徵提或設定情
形、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不得優於融資期間特定目的不動
產投資事業所在地之同類貸款,並應符合當地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