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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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六、 投資時已合法利用並產生利用效益之證明文件。
            七、 經董事會通過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
                動產之核決程序及決議內容,以及向董事會提出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
                業資金之必要性、適法性分析、及貸款利率、貸款期間、擔保品或保
                證人之徵提或設定情形、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之合理性說明。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文件。
          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保險業為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而設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不適
          用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
          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之規定。
          保險業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下列資
          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 內部稽核報告彙整摘要。
            二、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 營運狀況基本資料之彙整摘要。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業
          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並得命保險業或該事業於一定期限內提
          出查核所需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依下列事項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訂定必
          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事業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
          促該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 保險業對該事業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 一 )  保險業與該事業間應建立適當之組織控制架構,包括該事業負
                     責人與重要經理人之選任與指派權責之方式。
                ( 二 )  保險業應規劃其與該事業間整體之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
                     指導原則,俾供該事業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
                     理之政策及程序。
                ( 三 )  保險業應訂定其與該事業間,包括業務區隔、應收應付帳款之
                     條件、帳務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 四 )  保險業應訂定其監督與管理該事業重大財務、業務之事項。
            二、 保險業對該事業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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