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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四、 惠譽公司 ( Fitch Group ) 之A等級。
五、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twAA+等級。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相當等級。
第十三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而有依本辦法規定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
形者,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評估未適格再保險業務對其資產、負債或
各種準備金等之影響,並於相關財務報表及監理報表予以表達或揭露。
保險業依據本辦法辦理再保險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期之人身保險業務
者,得於資產負債表之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分出責任準備,其認列之條
件、得認列之金額、分出再保險對象條件、會計處理方式、財務報表應
揭露事項等,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保險業辦理前項業務者,主管機關得視所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型態,要求保
險業於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之分出責任準備金額扣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
號計算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經主管
機關核准不得分配或作其他用途,並於財務報表以附註方式揭露說明。
第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係指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
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之非傳統再保險。
前項所稱限額再保險,係指將所移轉之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
兼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
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業務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
其辦理該項業務。
第十五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規定之業務,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其為外國保險業者,由在臺分公司負責
人簽署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交易目的、交易動機、認定之依據、權責劃分、效益評估等原則
與方針。
二、 作業程序。
三、 會計處理方式。
四、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