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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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77
十四、 再保險合約資產:係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
項及再保險準備資產。
( 一 ) 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1. 係已付賠款中分出再保險業務應向分入再保業者攤回之
賠款與給付及催收款項。
2.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金額應於附
註列示。
3.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減損或無法
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損失,並於附註揭露催收
款項金額。
( 二 ) 應收再保往來款項:
1. 係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相互往來之款
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
出入再保業務款項及催收款項。
2. 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國際
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再保往來款項應於附註列示。
4.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或無法收回
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損失,並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
金額。
( 三 ) 再保險準備資產:
1. 係分出公司之未滿期保費準備、賠款準備、責任準備、
保費不足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依本法、保險業各種
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
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及再保險契約約定,分出公司對再
保險人之權利,包括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分出賠款準
備、分出責任準備、分出保費不足準備及分出負債適足
準備。
2. 各項再保險準備資產應以扣除其備抵損失後之淨額表
達,並於附註揭露其備抵損失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