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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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二、 非控制權益: 3. 再保費支出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分出再保合約於財務報告包含
( 一 ) 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期間內,為分散保險風險攤回賠款,就已發生之直接簽單保費及分
( 二 ) 企業於併購時,有關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 入業務再保費收入應支付予再保同業再保費支出。財產保險再保費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支出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配合一致。資產
( 三 ) 保險業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 負債表日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支出。
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4. 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保險業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未滿
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 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
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
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第二節 綜合損益表 ( 二 ) 再保佣金收入:係分出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佣金收入。其認列方法與
第十二條 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支出配合一致。
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 ( 三 ) 手續費收入:係指經營保險業務所收取之相關手續費收入,包括下列
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項目: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 1. 直接承保業務收入之手續費收入,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向要保人收
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取之所有費用,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 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性質及金額。其他營業收入或成本金額達營業收入合計百分之一者,應 2. 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
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3. 再保業務收入之轉保手續費收入。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4. 其他手續費收入。
一、 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 ( 四 ) 淨投資損益:係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入、
出再保而累積之收入 ( 益 ) 及因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損失均屬之。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
( 一 ) 保費收入:係經營保險及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且符 融資產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兌換損
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可將保險費認列為收入者 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資之預期信用
均屬之。再保費支出及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應列為保費收 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金融資產重分
入之減項,以自留滿期保費收入表達。 類損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投資損益應以淨額列示。
1. 直接簽單保費收入應完整包含財務報告期間內財產保險所 1. 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有簽單 ( 保險單之製作、批改 ) 承保或批改確定之保費;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其他金融
人身保險所有核准承保或簽發保單後且已收取保費者。 資產等資金運用所得之利息。
2. 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 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
收入。 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
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