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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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五、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 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 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 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
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
操作模式。
3. 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商品
金融負債。
( 二 ) 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 三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
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
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
六、 避險之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七、 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公司債。應付債券之溢價、折價為應付
債券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債券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
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八、 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
債性質之特別股。
九、 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第五款至前款之其他金融負債。
十、 保險負債:係保險業應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
( 一 ) 未滿期保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
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
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責任準備者。
( 二 ) 賠款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
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
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者。依已報未付及未報保險賠
款提存之賠款準備,應分別註明。
( 三 ) 責任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
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
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責任準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