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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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81
二、 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
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
款等。
( 一 ) 應付票據:
1. 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
以原始債權金額衡量。
2.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3.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4.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5.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
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 二 ) 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直接簽單業務之賠款,已進行賠款
給付程序,惟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保險賠款與給付屬之。
( 三 ) 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因分進再保業務應攤付之再保賠款
與給付屬之。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其未
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
( 四 ) 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
金、代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 五 ) 應付再保往來款項:
1. 係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相互往來之應付
款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
出入再保業務款項。
2. 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國際會
計準則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六 ) 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
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之其
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經股東會決
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
者,應加以揭露。
三、 本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
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
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