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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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81


               二、 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
                   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
                   款等。
                   ( 一 )  應付票據:
                        1. 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
                          以原始債權金額衡量。
                        2.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3.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4.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5.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
                          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 二 )  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直接簽單業務之賠款,已進行賠款
                        給付程序,惟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保險賠款與給付屬之。
                   ( 三 )  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因分進再保業務應攤付之再保賠款
                        與給付屬之。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其未
                        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
                   ( 四 )  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
                        金、代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 五 )  應付再保往來款項:
                        1. 係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相互往來之應付
                          款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
                          出入再保業務款項。
                        2. 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國際會
                          計準則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六 )  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
                        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之其
                        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經股東會決
                        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
                        者,應加以揭露。
               三、 本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
                   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
                   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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