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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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83


                   ( 四 )  特別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
                        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 五 )  保費不足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
                        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
                   ( 六 )  負債適足準備: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之負債
                        適足性測試所需增提之負債適足準備。
                   ( 七 )  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及
                        第十二款之準備者。
               十一、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係指保險業發行不具裁量參
                     與特性之金融商品,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
                     存之準備者。
               十二、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
                     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外匯價格
                     變動準備者。
               十三、 負債準備:
                     ( 一 )  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 二 )  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
                          理。
                     ( 三 )  負債準備應於保險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
                          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
                          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 四 )  保險業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
                          其他項目。
               十四、 租賃負債:
                     ( 一 )  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 二 )  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
                          辦理。
               十五、 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
                     付所得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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