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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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83
( 四 ) 特別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
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 五 ) 保費不足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
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
( 六 ) 負債適足準備: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之負債
適足性測試所需增提之負債適足準備。
( 七 ) 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及
第十二款之準備者。
十一、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係指保險業發行不具裁量參
與特性之金融商品,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
存之準備者。
十二、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
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外匯價格
變動準備者。
十三、 負債準備:
( 一 ) 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 二 ) 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
理。
( 三 ) 負債準備應於保險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
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
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 四 ) 保險業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
其他項目。
十四、 租賃負債:
( 一 ) 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 二 ) 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
辦理。
十五、 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
付所得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