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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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3.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
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債務工具所產生之損
益、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權益工具所產生
之股利及紅利收入。
4.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5.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保險業按其所享有關聯
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6. 兌換損益:係外幣投資本金、孳息及外幣保單保險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
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
7.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係指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及沖抵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本期淨變動。保
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本期收回及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額。
8. 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因出租或出售
所獲得之利益及損失,及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
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皆屬之。
9. 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屬投資之金融資產依保險業資
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 ( 或迴轉 ) 金額。
10. 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非屬前列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
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之投資資產 ( 包含投資性不動產 ) 其損益之計算及表
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11. 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 1 ) 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
利益 ( 損失 ) 。
( 2 ) 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 ( 損失 ) 。
12. 其他淨投資損益:凡投資活動所產生之損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目者屬之。
13. 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選擇採用覆蓋
法重分類至其他綜合損益者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