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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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87


               3. 再保費支出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分出再保合約於財務報告包含
                期間內,為分散保險風險攤回賠款,就已發生之直接簽單保費及分
                入業務再保費收入應支付予再保同業再保費支出。財產保險再保費
                支出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配合一致。資產
                負債表日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支出。
               4. 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未滿
                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
                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
                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 二 )  再保佣金收入:係分出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佣金收入。其認列方法與
               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支出配合一致。
          ( 三 )  手續費收入:係指經營保險業務所收取之相關手續費收入,包括下列
               項目:
               1. 直接承保業務收入之手續費收入,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向要保人收
                取之所有費用,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
                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2. 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
               3. 再保業務收入之轉保手續費收入。
               4. 其他手續費收入。
          ( 四 )  淨投資損益:係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入、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兌換損
               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資之預期信用
               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金融資產重分
               類損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投資損益應以淨額列示。
               1. 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其他金融
                資產等資金運用所得之利息。
               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
                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
                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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