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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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93
第五節 附註
第十五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
事項應加註釋:
一、 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 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 ( 法令名稱 ) 及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 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 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
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
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 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
負債及權益等。
八、 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
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 因發行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
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金額及其風險性質與範圍之相關資訊,包括
下列項目:
( 一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第三十七 ( a ) 段規定之會計政策應
揭露事項。
( 二 ) 認列之資產、負債、股東權益、收益、費損金額及具重大
影響之假設決定過程,並揭露所有比較報表期間保險負債及
再保險資產變動之調節、限制使用特定資產之資產區隔要
求、估計及假設改變之影響、採用負債適足性測試所認列
之損失、及因分出再保而認列之當期利益及損失與若將購
買再保險之利益及損失予以遞延及攤銷,其當期攤銷數及期
初與期末未攤銷餘額。
( 三 ) 風險管理之目標、政策、程序及方法。
( 四 ) 保險風險之敏感度分析、風險集中情形、理賠發展趨勢,及
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資訊。
( 五 ) 其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應揭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