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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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95
二十七、 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應以附表方式附註揭露其資
產與負債及收入與成本等資訊。( 格式A∼ B )
二十八、 資金委託證券投信事業或證券投顧事業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
項目、資金額度。
二十九、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之營運部門資訊。
三十、 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三十一、 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十二、 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
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
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
之分攤方式。
三十三、 大陸投資資訊。
三十四、 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五、 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三十六、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
數、金額及原因。
三十七、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八、 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九、 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避險策略及曝險
情形及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
及計算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四十、 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
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
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
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四十一、 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
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等。
四十二、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
之補充資訊,及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
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