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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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81



          核釋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應依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8條第 4款
          規定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事項

          ( 105.6.23 )
                中華民國 105.6.2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57931號令訂定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核釋財產保險業辦理汽
          車保險理賠作業,應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 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時,應先查明及扣除要保人 ( 或被保
               險人 ) 應負擔之自負額,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法無肇事責任或被保險
               汽車全損致無法修復者外,應取具汽車修理廠開立予要保人 ( 或被保險
               人 ) 之自負額憑證影本。
          二、 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時,除被保險汽車全損致無法修復
               者外,應取具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或受其委託或經其許可使用、管理
               車輛之受託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親自簽署之估價單或估修單 ( 含各項
               修理細目及細項金額 ) ;且應於理賠日後之次月底前,以簡訊、電子郵
               件、書面或與要保人合意之方式通知被保險人相關理賠資訊,至少包
               含理賠金額,並建立相關檢核及控管機制。
          三、 本會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金管保產字第一○三○二○八三三六一號
               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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