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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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專責單位應定期至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以下簡稱聯徵中心) 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
               系統查詢相關資料,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以作為保險業作業委外執行
               本身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一環。
          六、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之
               內部作業及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作業委外如涉及消費者契約資訊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辦理並於保險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消費者條款;其未訂有告
                   知條款者,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 二 )  消費者資訊或保險契約內關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資訊提
                   供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但受益人之資訊僅限於要保
                   書記載之基本資料、受益人變更、保險給付或其他經受益人書面
                   同意者,始得移轉予受委託機構處理。
               ( 三)  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前款資訊之督導方法及管理機制。
               ( 四 )  消費者爭端解決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申訴協調處理單位,受
                   理消費者之申訴。
               ( 五 )  其他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保險業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消費
               者權益受損,仍應對消費者依法負同一責任。
          七、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訂定風險管理原則及作
               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機制。
               ( 二 )  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督導及控制作業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及管
                   理措施。
               ( 三 )  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 四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八、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訂定內部控制原則及作
               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訂定並執行作業委外事項範圍之督導管理作業程序。
               ( 二)  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保險業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 三 )  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委託收取之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
                   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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