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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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一 )  作業委外計畫書。
               ( 二 )  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由經其本公司
                   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三 )  法令遵循聲明書。
               ( 四 )  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作業委外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依據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 二 )  作業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 三 )  作業委外流程。
               ( 四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保險業經核准辦理本點作業委外後,如有新增受委託機構,亦應依第
               一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業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產壽險公
               會 ) 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範本制定,通知書函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注意
               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並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經核准辦理本點作業委外,應依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之作業委外
               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及第五點至第八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保險業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下列資
                格條件:
                 ( 一 )  受委託機構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1.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載有辦
                       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
                     2. 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3. 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 二 )   受委託機構無累積虧損或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但
                     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如已依相關規定完成增資程序
                     者,不在此限。
                 ( 三 )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產壽險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
                     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且無下列情
                     事之一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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