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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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一 ) 作業委外計畫書。
( 二 ) 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由經其本公司
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三 ) 法令遵循聲明書。
( 四 ) 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作業委外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依據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 二 ) 作業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 三 ) 作業委外流程。
( 四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保險業經核准辦理本點作業委外後,如有新增受委託機構,亦應依第
一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業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產壽險公
會 ) 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範本制定,通知書函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注意
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並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經核准辦理本點作業委外,應依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之作業委外
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及第五點至第八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保險業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下列資
格條件:
( 一 ) 受委託機構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1.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載有辦
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
2. 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3. 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 二 ) 受委託機構無累積虧損或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但
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如已依相關規定完成增資程序
者,不在此限。
( 三 )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產壽險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
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且無下列情
事之一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