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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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53
( 五 )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受委託機構應將
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保險業報
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1. 基本資料。
2. 離職日期。
3. 離職原因。
( 六 ) 應將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
基本資料報送聯徵中心,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
而終止契約時,同意由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
料應包括:
1. 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
2. 簽訂契約及終止契約日期。
3. 違反本注意事項事由。
十四、 保險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遵循下列各款規定:
( 一 ) 應注意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催收債
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應定期、適時向聯徵中心所建置受委
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如有達依作業委外契約
約定受委託機構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保險業應終止與受
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應依本注意事項及作業委外契約
約定辦理。
( 二 )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及員
工,經其他保險業依據第十三點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報送聯徵
中心登錄在案者,如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時,應加強對受委託
機構之查核頻率及範圍。
( 三 ) 受委託機構因有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情事,致債務人無法
接受受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而直接向保險業洽商債務之
清償事宜時,保險業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 四 ) 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脅迫、
恐嚇討債等情事時,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 五 ) 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予受委託機構。
( 六 ) 應於應收債權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應至少包含
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保險業
申訴電話、及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