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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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53


                 ( 五 )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受委託機構應將
                     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保險業報
                     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1. 基本資料。
                     2. 離職日期。
                     3. 離職原因。
                 ( 六 )  應將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
                     基本資料報送聯徵中心,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
                     而終止契約時,同意由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
                     料應包括:
                     1. 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
                     2. 簽訂契約及終止契約日期。
                     3. 違反本注意事項事由。
          十四、 保險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遵循下列各款規定:
                 ( 一 )  應注意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催收債
                     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應定期、適時向聯徵中心所建置受委
                     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如有達依作業委外契約
                     約定受委託機構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保險業應終止與受
                     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應依本注意事項及作業委外契約
                     約定辦理。
                 ( 二 )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及員
                     工,經其他保險業依據第十三點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報送聯徵
                     中心登錄在案者,如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時,應加強對受委託
                     機構之查核頻率及範圍。
                 ( 三 )  受委託機構因有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情事,致債務人無法
                     接受受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而直接向保險業洽商債務之
                     清償事宜時,保險業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 四 )  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脅迫、
                     恐嚇討債等情事時,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 五 )  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予受委託機構。
                 ( 六 )  應於應收債權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應至少包含
                     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保險業
                     申訴電話、及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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