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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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七 )  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布於保險業營業場所及網站,以
                     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
          十五、 受委託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
                檢調機關者,保險業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作業委外契約;經起訴者,
                應立即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受委託機構如有不符第十一點所定資格條件、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
                各款規定或其他法令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保險業
                終止作業委外契約、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作業委外直至受委託
                機構經相關機關確認改善為止。
                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主
                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命保險業限期改善、暫停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委外或撤銷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之核准。
          十六、 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將作業項目委
                託至境外處理:
                 ( 一 )  受委託機構所在地保險主管機關書面確認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1. 該主管機關知悉並同意受委託機構執行受託事項。
                     2. 該主管機關同意我國主管機關得要求受委託機構提供受託事
                       項相關資料。
                     3. 該主管機關允許我國主管機關及委託之保險業得對受託事項
                       進行必要之查核。
                     4. 該主管機關如有必要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應事先通知我國
                       主管機關。
                     5. 該主管機關同意不會取得我國客戶資訊,如為執行其監理職
                       權而須取得時,應事先通知我國主管機關。
                 ( 二 )  依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 三 )  董 ( 理 ) 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由經國
                     外總公司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四 )  作業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其中應包含對受委託
                     機構遵守我國消費者資料保護相關規定之評估。
                 ( 五 )  保戶資訊保護措施及是否已取得保戶同意,以確保作業委外服
                     務品質及消費者權益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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