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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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七 ) 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布於保險業營業場所及網站,以
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
十五、 受委託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
檢調機關者,保險業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作業委外契約;經起訴者,
應立即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受委託機構如有不符第十一點所定資格條件、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
各款規定或其他法令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保險業
終止作業委外契約、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作業委外直至受委託
機構經相關機關確認改善為止。
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主
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命保險業限期改善、暫停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委外或撤銷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之核准。
十六、 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將作業項目委
託至境外處理:
( 一 ) 受委託機構所在地保險主管機關書面確認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1. 該主管機關知悉並同意受委託機構執行受託事項。
2. 該主管機關同意我國主管機關得要求受委託機構提供受託事
項相關資料。
3. 該主管機關允許我國主管機關及委託之保險業得對受託事項
進行必要之查核。
4. 該主管機關如有必要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應事先通知我國
主管機關。
5. 該主管機關同意不會取得我國客戶資訊,如為執行其監理職
權而須取得時,應事先通知我國主管機關。
( 二 ) 依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 三 ) 董 ( 理 ) 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由經國
外總公司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四 ) 作業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其中應包含對受委託
機構遵守我國消費者資料保護相關規定之評估。
( 五 ) 保戶資訊保護措施及是否已取得保戶同意,以確保作業委外服
務品質及消費者權益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