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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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六 )  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
                     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保險業訴訟代理
                     人,並經保險業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 七 )  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
                     與消費者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
                     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 一)  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 二 )  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 三 )  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 四 )  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
                     拍賣等執行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
                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 一 )  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
                     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
                     所,向債務人催收。
                 ( 二 )  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
                     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
                     之資訊。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
                 ( 三 )  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
                     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十三、 保險業與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訂定應收債權催收作
                業委外契約,除須符合第九點規定外,其契約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內容,應包括不得有前點所列行為,及
                     解聘或懲罰違反相關規定員工之標準。
                 ( 二 )  禁止複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 三 )  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向保險業回報債權催收處理、消費者
                     爭端解決等情形;受委託機構及員工於內部管理或催收作業等
                     有違反法規之情形時,應將相關案情立即回報保險業。
                 ( 四 )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受委託機構於聘
                     僱人員時,應取得該受僱人員書面同意保險業及聯徵中心得蒐
                     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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