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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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六 ) 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
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保險業訴訟代理
人,並經保險業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 七 ) 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
與消費者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
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 一) 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 二 ) 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 三 ) 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 四 ) 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
拍賣等執行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
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 一 ) 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
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
所,向債務人催收。
( 二 ) 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
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
之資訊。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
( 三 ) 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
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十三、 保險業與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訂定應收債權催收作
業委外契約,除須符合第九點規定外,其契約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內容,應包括不得有前點所列行為,及
解聘或懲罰違反相關規定員工之標準。
( 二 ) 禁止複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 三 ) 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向保險業回報債權催收處理、消費者
爭端解決等情形;受委託機構及員工於內部管理或催收作業等
有違反法規之情形時,應將相關案情立即回報保險業。
( 四 )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受委託機構於聘
僱人員時,應取得該受僱人員書面同意保險業及聯徵中心得蒐
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