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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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49
1. 委託收取汽車保險保險費之受託機構應於收取之日起一個月內
解繳至保險公司。
2.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應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
一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直接解繳保險
公司。
3. 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款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資格條件,
應遵循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 四 ) 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九、 保險業作業委外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 二 ) 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點規定。
( 三 ) 受委託機構派駐保險業聘僱人員之管理。
( 四 ) 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內部控制
及內部稽核制度。
( 五 ) 受委託機構未經書面授權,對外不得以保險業名義辦理受委託處
理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
( 六 ) 與受委託機構終止作業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受主管機關通
知應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 七) 受委託機構就受委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
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 八 ) 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消費者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 九 ) 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
益保障及風險管理。
( 十 ) 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 十一 ) 其他約定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於作業委外契約不涉及消費者之權益或其
個人資料者,不適用之。
作業委外契約與本注意事項規定不符者,保險業得按原契約繼續辦理
至作業委外契約期限到期為止。
十、 保險業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屬於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二款經主管
機關核定事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