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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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87
第四十六條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
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
所在地、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往來保險業名稱及其他主管機關
規定事項。
第四十七條
代理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設立分公司。
代理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 申請書,並載明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
二、 董事會決議增設分公司之會議紀錄。
三、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
四、 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一 ) 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
( 二 ) 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
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
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
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 三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
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
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
於八小時。
五、 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六、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 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八、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