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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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89
十三、 以不法之方式使保險人為不當之保險給付。
十四、 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 授權第三人代為經營或執行業務,或以他人名義經營或執行
業務。
十六、 將非所任用之代理人或非所屬登錄之保險業務員招攬之要保文
件轉報保險人或將所招攬之要保文件轉由其他保險經紀人或代
理人交付保險人。但代理人公司收受個人執業代理人已事先取
得要保人書面同意之保件,不在此限。
十七、 聘用未具保險招攬資格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
十八、 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項或第
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辦理繳銷執業證照。
十九、 擅自停業、暫時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復業、恢復業務、解散
或終止一部或全部業務。
二十、 代理人公司或銀行經營業務後,未於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時,
依第七條第二項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
二十一、 未依主管機關所規定相關事項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二十二、 使用與保險商品有關之廣告、宣傳內容,非屬保險業提供或
未經其同意。
二十三、 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及其業務主管。但支
付續期佣酬予接續保戶服務人員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 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
二十五、 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
二十六、 提報業務或財務報表之資料不實或不全。
二十七、 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二十八、 勸誘客戶以貸款、定存解約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二十九、 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
三十、 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第五十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
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報告。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