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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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11


             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
             戶,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
             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電話訪問之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準用前二項規定。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發現電話訪問有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之情事,
             應於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通知該保險業及客戶為補正或採取有利於客
             戶之處置。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針對電話訪問應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並留存電話
             訪問紀錄備供查核,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
          第三十四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
             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經紀人包括:
               一、 要保書。
               二、 批改申請書。
               三、 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
                   報告書。
               五、 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經紀人
             包括:
               一、 要保書。
               二、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 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
                   報告書。
               五、 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三十四條之一
             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依前條第一項辦理有關文件簽署,
             得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出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
             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之簽署作業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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